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培训工作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
《通知》指出,已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培训而没有按规定参加过有关培训的人员,应在2010年年底前分批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每年年检时,社会组织应将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培训情况将作为评估社会组织等级的指标。
《通知》规定了社会组织的三类培训对象和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实行任职培训制度。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任职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任职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正、副秘书长和社会组织财务工作负责人任职前应参加任职培训,任职前因故未参加培训的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培训;社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相关培训,并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