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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社会工作在西方某些国家已被视为一门专业。澳门在七十年代后期开始引入西方的一套社会工作知识,经受训练的社会工人员,或许会自视为专业人士,但作为一门事业,毕竟要社会认同方可谈得上有专业地位。又本澳尚未有一套明确规限社会工作的专业制度,因此,就带出"澳门社会工作客观地是一门专业吗?"和"社工人员在澳门的社会地位如何?"等问题。 若社会工作在澳门尚未被普遍认同为一门专业,但其专业化倾向却又相当明显,这从社会工作敎育在当地发展历程中有所启示。多位澳门的行内人士在接受笔者访问时均认为社会工作专业化是必要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能更有效地推行社会服务,以达至社会福利的理想。(笔者为写本文,先后访问了澳门政府社会工作司飞迪华司长、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陆伟聪会长、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李康理事长和澳门理工学院社会工作系许毓涛主任。)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93年3月31日正式颁布,澳门便进入后过渡期,到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后,澳门的专业制度将受到基本法内一些条文的规限,社会工作是否专业,届时亦有一较明确的介定。当然,尽管在特区政府成立之前,社会工作未被介定为专业,也不代表九九年后它不会成为整个专业制度的一员。假若由如今尚未有一套社会工作制度,发展到九九年前确有本身特定一套专业制度,这个转变不可能是突变的。为此,在后过渡期的六年间,社会工作如何发展以达至专业的要求,实在是一项重要的课题,而当中成为专业的可能性如何?应采取怎样的方向和步伐?实有硏究之必要。而这些硏究须建基于现有的条件上,如社会工作训练的发展,专业化被受重视的程度,社工界本身的主动性和基本法中所带来的指示等。 (二)研究范围 当我们探究建立一社会制度的时候,其过往的因素和可预见的未来条件,均对当前要硏究的课题起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其它硏究一样,不宜无限的扩展,故本文在时间上是以93至99年作焦点,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后过渡期,它源于澳门在八十年代后期所提出政治过渡时期的历史事实。 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政府于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见基本法序言)。88年10月开始起草澳门基本法,其间经历了起草基本法结构(草案)、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基本法(草案),至93年3月31 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自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之日起,澳门进入了过渡期,若我们将过渡期分成两截,由联合声明签署至基本法定案为前期,那么,基本法定案之日至99年12月19日治权更易之时间,即为后过渡期,后过渡期长约六年零九个月。 本文的目标,就是考察澳门社会工作的发展,考虑到基本法中对社会工作及专业等条文的规限,硏究澳门社会工作在后过渡期的专业化方向和步伐。 二、社会工作与专业的定义 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被视为一体三面的概念。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专业的知识体系,包括专业伦理、知识、方法和技术,从事协助他人和改善环境的功能,所以社会工作专业是用来强化社会福利的政策和促进社会服务的成效①。时至今天,澳门社工界一般认为中国尚未有一套社会工作专业,但从《中国社会工作》一书中知悉,中国于八十年代中重建社会学之后,社会工作敎育事业也逐步开展起来②。该书作者在序言中指出:"社会工作是为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一门专业科学,在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不少国家已列入现代化专业体系之中,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国家现代化程度越高,愈需要发展社会工作。这是文明和进步的一个表现。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工作有不同的本质和理论体系的。" 祇要我们随意翻开一本社会工作的书籍,就会发觉它们绝大多数认同社会工作为一门专业,当中或有少量"反省式"的作品,对社会工作专业提出质疑和挑战。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在澳门这个社会工作发展了不久的地方也存在,每当社工争取本身专业地位时,就会被质疑究竟是在争取本身的垄断权利还是更好地服务大众呢?就是在美国这个社会工作学说及经验累积丰富的国家,时至今天,他们的专业群体仍在继续争取社会工作在美国更加专业化③。 究竟何谓专业呢?学者梅拿逊(MILLERSON,1964)总结了廿一位学者的专业的介说,归纳出廿三种被认为是重要的本质,可是里面却没有一项特质同时为甘一位学者所共认的。又格兰活(GREENWOOD,1965)在其名著《专业的贡献》(ATTRIBUTES OF A PROFESSION)中列举了事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有一套系统性的理论 二、得到社会所认同 三、有自主权 四、有一套专业守则 五、有一套専业文化 格兰活的观点,属特质取向,初期广泛被社工界采纳,然时至今天,特质模式受到多方批评④。 由于本文非旨在探讨如何介定专业,故不避批评,仍以特质模式作基础去讨论澳门社会工作专业问题。 三、基本法颁布前澳门社会工作状况 如前所述,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间是一体三面的概念,我们可从澳门社会福利的发展了解到当地社会工作发展状况。澳门的社会福利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⑤。 (一)1930年以前,由一些民间慈善团体推行医疗、居屋、济贫等活动; (二)1930至1950年,政府开始作较多的介入,与民间机构合力推行社会服务; (三)1950至1980年,政府的社会福利部门多番改革,而天主敎会积极投入,并于1977年成立澳门社工学院; (四)1980年以后,社会福利服务作多元化发展,在质与量上都有增进。 随着时代的发展,八十年代末期社会工作专业的需求亦大,至90 年,澳门两家高等院校同时开设了社会工作课程,使本澳社会工作专业明显又迈开一步。故自90年开始,或许可视之为本澳社会福利发展的第五个段。 按格兰活所提的五项专业条件,起首即为有一套系统的理论知识,而这套知识系统一般要透过学院式的传授。澳门社会工作敎育自1977年开始在澳门社工学院推行两年制的证书课程,为当地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起始,这状况维持了十二年。此期间,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就以两年证书课程者居多,配合由台湾、香港及世界其它地方学成回来的社工,构成后渡期以前的社工系统。値得关注的当然是由90年秋季开始,澳门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分别开办了四年制的学士学位和三年制的高级事业学位课程,提供较高水平的专业培训敎育。 社会工作专业在澳门可说从1977年开始起步,期间社工人员本身为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付出努力。如1984年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成立,旨在团结社工人员、提高社工专业质素和关心社会等。在专业推动上,该会曾向政府要求建立社会工作特别公务员职程,算是一项较具体的专业化争取的行动。另外,当年立法会有议员欲提出一"专业公共社团法(草案)",该会就曾接触立法会议员,准备反映意见,祇是该草案后来被动议者收回而没有再作跟进。又该会于90年初成立的"基本法关注组"也曾在多个公开咨询意的场合反映社会工作为一门专业的意见。此外,一群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社工助理(T?CNICO AUXILIAR DE SERVICO SOCIAL)曾于88至89年间多番奔走为改善他们在公务员架构中的职位安排。 四、探讨澳门社会工作特质 (一)教育程度 1989年底,社工协进会进行过一项"澳门社会工作者状况"调查,在四十份(占发出问卷总数的54.8%)回收的回卷中,有九成曾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而训练期有八成人为两年,其余为三年或以,就当时澳门社工敎育状况言,两年训练的全属澳门社工学院的证书课程⑥。 假若一套有系统的学问为专业的重要特质,而透过高等院校传授这套知识是必要的话,按89年的调查结果,一成的非受训社工,对以学历来厘定专业的要件,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从另一角度看,只需改变这一成非受训社工的状况,社会工作在当地成为一门专业也就符合这基本的敎育要求。当然甚么程度的大专敎育才是适当,这涉及社工敎育的支持问题,稍后再加论述。 (二)专业伦理 在社会工作训练课程中,必然会论及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的课题,而提供给学员参考的,目前大概会是国际社工联盟、美国及香港社工团体所制定的守则,而澳门社工在执行工作时,由于没有一份当地行业的社工专业守则,多会参考上述各份守则,作为在工作执行上的指引和参考。 专业伦理守则源于该专业的价値观,不同社会群体的价値观有异,这就是何以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社工团体,都会自行制订一套适合自身的伦理守则的理由。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基于其面积大,人口多,聚合多种族文化的时候,也会出现有不同的价値观在不同的族群当中,进而令他们对守则内容的要求就略有不同,以美国为例,就存在"全美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所制订的伦理守则和"全美黑人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所提出专注于黑人的另一份守则(理念和指导原则)。由此看来,澳门社工也应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专业守则。当然,作为一门国际性的专业,基于共通的价値观,其伦理守则应是大致相同,寻求本土化的伦理守则,除满足本地社会发展和文化特色外,也是确立社会工作专业的一种手段。 目前,澳门虽尚未有一套社会工作专业守则,但这希求一直存在,澳门社工协会于九三年通过研究制定一份当地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参考文件"。⑦ 在专业界内如能有一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既可确保社会工作在推行服务时的质素,也作为是否应对行内成员做出制裁的标准,至于由谁执行制裁,是否有力制裁等问题,牵涉到专业确立和被认受的程度。 (三)专业团体、认可和执照等问题 认可一门专业可以有多重标准,如法律明文规定,民间认可,自认为专业等。这里先谈自身认为专业的情况。 一如其它专业社会工作倾向采用行内评定专业的方式,认为只有凭本身专业眼光,方有判别专业的资格,否则由外行人去评核的话,将有损专业的利益和歪曲专业形象。澳门社工界所追求的可能就是由本身的专业团体来鉴别界内的专业执业资格。不过,行内认可方式实需本身有足够实力条件方能实现。 据了解,美国的四十多万社会工作者当中,祇有一半是曾受训练,而祇有四分之一是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会员⑧,看来认可与实际存有距离。又香港方面经十年的酝酿筹备,于90年4月1日正式开始社工注册的行动,唯进度缓慢⑨,此注册制度建立了几年,却未为所有香港社工们所接受,当然与该制度完善与否有关。 澳门的社工行内认可,并未发展到成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更遑论注册或发执照等问题。当地目前祇有一个社会工作人员的团体,即澳门社工协会,她为发展社会工作专业确实做了一点工作,但该会人员祇占当地华人社工的三分之一(93年计),显示当地社工较"独立自主",这点就影响到是否能齐心合力推动专业,发展专业认可等。 (四)社会认同 香港社会福利专业人员注册局主任罗致光在《社工注册新发展》一文的结语指出:"社工专业的发展是多方面的,而注册作为社工自律是其中重要工一环。专业知识及专业训练自然非常重要,但社工的自我监察保障接受服务者的权益是很重要,社工若不能向整个社工专业交待,就其专业操守提出保证,又怎能希望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寄予信任及赋予其专业地位呢?"⑩依罗致光的见解,社工训练是基础,行内认可是为保障服务质素,而最终为求获得社会大众接受澳门社工协会会长陆伟聪也较强调社会大众接受。这一点,认为先有良好的表现以搏取大众认同,对日后争取专业地位会有帮助。 以目前情况言,澳门社工已有良好的敎育基础,即几乎全部(可能有若干非接受社会工作训练者正担任社会工作职位,同时有些职位又并非明确称为社工)都有社工训练背境,但社会认同方面却较弱,主要是人们不认识社工的角色和功能所致。 (五)法律认可 概言之,澳门社会工作尚未有法律认可的地位。可从以下各点实况推知: (1)目前,律师行业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和规限,医生有行政执照制度,护士有特别职程规限必须聘用受过训练的护士等,在不同程度认同上述各专业的地位。 (2)在现行的公务员条例中(编号85/89/M法令),社会工作在一般职称下被聘用,如大学学士可入职第九级,大专三年制课程者可入第八级,而受过两年社工训练者,一般章安排当第七级的职位,在该法令的职程表中就明确指定社会工作助理技术员列入第七级之中,而第七级者一般为高中毕业生所担当的职级。澳门社工协会曾于91年向政府提出订立社工特别职程,当中主要让受过两年社工训练者能提升至介乎第七与第八级之间的职位和薪俸,但这建议未被政府接纳。 (3)91年8月,一项名为"专业公共社团法律(草案)"由立法会议员提出,该草案原定于91至92年度立法会会期中审议。该法律草案的内容乃在制定澳门专业公共社团制度,并对专业社团登记之全部专业人士具有约束力。然而,草案于92年被提案人收回,理由是时间上的不适合。时至今天,澳门尚未有一套专业的一般制度。 (4)在立法会和市政议会的间接选举中,将议席分成不同组别,当中包括专业团体界别,在92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有资格参加间选的专业团体共十五个,社工协会是其中之一,看来政府视该会为专业团体,然而它的专业定义界限却有些模糊。兹列出其余十四个被列入专业界别的团体,如下:中华医学会、业余计算机学会、核数师公会,中厨学会,大专毕业人士协会、管理专业协会、敎车师傅公会、中医学会、计算机专业协会、会计师公会、建筑师公会、工程师学会、国际靑年商会、护士学会。虽然单凭名称未必能完全反映某组织的本质,但奇怪何以商会不将之列入经济界别之中? (5)关于政府对社工的津贴资助政策。政府社会工作司对社工人员和社工学员的资助有两种,一为对某些民间福利服务机构的社工给予部份薪金的津贴,其次是对修读社工课程者给予学费津贴(目前,对学生的津贴已改为用奨学金名额、交由政府敎育暨靑年司安排发放)。 从以上各点看来,澳门行政当局视社会工作为专业,但又未足以用专有法律去规定之。 (六)自身的争取行动 这涉及权力、利益的问题,而这问题又必然存在利益的对立及权力占有的排斥,这种对立与排斥,可以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社工界本身。兹提出以下各点作讨论: (1)政府部门的部份社工助理技术员联合争取公平待遇。1988 年,大概有十名社工助理乘政府修订公务员法例,要求改善职级待遇,当时这批社工在政府部门中的职级相当于初中毕业生一般的任职位置,经正式约会多位立法会议员反映意见,得到各议员的支持,致使其后颁布的新公务员法例(即现行的法例)中,社工助理被调至第七级(这一级对学历的要求约为高中毕业),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却未达到争取的目标,因为行动者本身除拥有高中毕业外,尚有两年社会工作培训,况且政府在雇用他们的时候,其中一项考虑是他们曾有这两年的训练,但当年的公务员法制在调整时并没有因这一点而做出较适当的安排。 谈到对立与排斥的问题,当时部份非任职政府部门的社工就不甚支持,甚至有认为彼等祇在争取个别利益,殊不知这涉及到社工训练及专业被认受的问题。时至今日,仍有社工对此抱一负面的态度,指不应强调争取职位及待遇,而是要多做些成绩出来给别人赏识。但笔者认为两者可同时进行,且两者均涉及专业认同的问题。 同一阶层的社工,他们又曾在1991年再度争取合理的调升,方法改为透过一些公务员团体和社工协会向政府转达意愿,效果是三个公务员团体(公职人员协会、公务华员会和公职专业人员协会)均表支持,并分别向政府反映了意见。社工协会方面亦表支持,并促成该会向政府提出设立社工特别职程的行动。这一轮的争取行动,得到外界的反应均是积极正面的,但当时政府推出的学历对等制度,使争取行动加多了一重障碍。 (2)社工协会提出的特别职程建议。这个建议表面是照顾受过两年训练的社工人员,因为按照公务员法例的规定,有学士学位者可担当第九级的职位,有三年训练的高级专业学位者可担任第八级,至于祇有两年训练的社工,虽不达到第八级,但也不应祇如高中毕业者般的待遇,故该会所提的特别职程中,就有介乎第七与第八级之间的级别,其职程中的薪俸索引与护士职程一样。 从深层观之,若社工职程能由特别职程规限,多少显示受到重视。但此建议并未为行政当局所接纳。 (3)就"澳门基本法"内有关社工专业条文的意见。90年2月7日社工协会成立基本法关注小组,至93年3月间该小组多次就基本法草拟中的内容发表意见,当中包括对社会工作和专业的意见,并曾将澳门社会福利服务的情况以数据册的方式直接交予内地草委作参考。对于这些意见没有收到任何相异的声音,但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不知内地草委的看法,因为中国的一套社会工作与澳门现行的有基本价値观上的不同。 (4)对专业公共社团法草案的意见。如前所述,当91年8月"专业公共社团法"(草案)被提出后社工协会曾接触立法会议员提出意见。 (5)建立专业伦理守则。93年初,社工协会计划制订"澳门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参考文件"。有人提出若社工协会愿承担此工作,会否有非会内社工不接受呢?笔者认为,以目前澳门社工发展状况,有那些其它机构更适合推动这事情呢?而该会在草拟过程中应该吸纳行内人士意见。 五、"澳门基本法"中有关社会工作和专业的规定 (一)"澳门基本法"中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条文 有关"基本法"的制定过程,在引言中已有提及,而"基本法"为中国提出一国两制方针和维持澳门人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政策下的产物,作为澳门九九年后的特区"小宪法",届时特区所有的法律均以此作为依据,如有抵触,均以"基本法"为准。因此,"基本法"对未来澳门这个法治社会极其重要。 "基本法"中与社会工作有直接相关的条文计有: (1)权利保障方面: 第38条 婚姻、家庭、生育、妇女、老幼伤残的保护。 第39条 社会福利和劳工福利 (2)福利政策方面: 第115条 劳工政策 第130条 社会福利制度 (3)专业方面: 第121条 承认学历和学位政策 第129条 专业制度 附件一及"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有关界别划分 (4)福利团体规定方面: 第131条 社会服务团体之服务 第132条 对民间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组织之支助 第133条 本地团体与国内相应团体的关系 第134条 本地团体与各国相应团体的关系 (以上各条款可详细参阅"基本法"内容) 以下试从第3部份与专业有关的条文进行分析。 (二)九九年前后澳门社会工作专业契机 按照"澳门基本法",九九年前后澳门社会工作专业的转变可以是这样的: (1)首先、澳门社会工作目前正处于专业化过程中,在法律和社会认同上未如理想,故未能说澳门社会工作是一门被普遍认受的专业。 (2)九九年前澳门社会工作可能成为一门专业,正如其它行业也有此可能性存在,澳门社会工作自77年起步,至90年有大步发展,这使其形成专业的可能性增强。 (3)"基本法"中对社会工作是否视为一门专业,其实并不明确,如: a)在"基本法"第132条中所列出的一群团体类别,就将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分开来看待; b)附件中有关界别划分就分为社会服务界和专业界别,社会工作没有注于专业界别之内; (4)按"基本法"129条,澳门特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又按序言中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和第一章总则第5条所述"澳门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相信在99 年前已能确立的专业和专业制度应得以保留。就129条第二款"在澳门特区成立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澳门特区的有关规定可保留原有的资格"。又第三款中指出:"澳门特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5)按上述第4点的说法,九九年前已拥有专业资格地位的行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在九九年后大概都会被保留及承认其资格,但按129 条的文字表述"根据有关规定可保留……"和"根据有关规定承认……"。所谓有关规定,可以是全新的规定与九九年前有所不同的规定,而这规定是特区政府有权制定的。这样看来,其实所谓保留及承认原有资格并非绝对的,反而有存在重新审定资格的可能。不过原有资格被保留及承认应是乐观的。 (6)如社会工作在九九年前未能依据澳门的专业制度(如有此制度的话)成为专业,仍可在九九年后的任何时机发展成为专业。"基本法"在129条第三款中指出:"特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届时就要按特区政府所认许或所谓新定的专业制度行事。 (7)目前澳门尚未有一统一的专业制度,但已存在一个学历对等的制度,凡投身公职者必须先作学历对等,这制度有其优点,起码减少了学历被冒充的可能。如专业地位的确立其中一项重要条件是透过高等院校取得一套有系统的知识与技巧的话,学历对等制度对专业制度有支持的作用。 (8)概言之,如九九年前澳门社会工作能成为专业的话,拥有专业或执业资格的社工人员,会根据特区的有关规定保留原有的资格,而特区政府亦会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特区成立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又假若九九年前社工未能成为专业,在九九年后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按一些规定和程序而成为专业。 六、后过渡期澳门社会工作项目发展方向与步伐 (一)发展方向 (1)今天社会工作尚未普遍被认同为一门专业,但它有很好的发展成专业的条件,特别是在社会工作敎育方面。自90年开始增加了本地社工学士和高级专业学位课程,至93年尾即有一批为数约三十人的高级专业学位社工毕业,94年加入第一届澳门大学社工学士毕业生,打后数年仍会陆续有新血加入,使得行内人数壮大。93年以前,澳门社工界以两年训练的社工居多,约占70至80%,但到94、95年间,情况有改变,受训三年者人敷最多,而受训四年的学士学位在比例上亦会大幅增加,以目前大多数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尚未聘有社工的情况下,持续培训社工是有必要的,在行内人数和质素提升下,社工事业化更见可能。 (2)在后过渡期内,受训社工学术程度会有多个不同层次,包括证书、文凭、高级专业学位、学士及硕士或以上程度,但以高级专业学位及学士者居多,为此,如九九年前社工能确立成为一门专业,以高级专业学位作为标准较为适宜。日后可逐渐将标准提升至更高程度。 如以高级专业学位作为目前的标准的话,证书及文凭者可助以推行一些半专业或辅助的工作,至于较高学历者当拥有相当工作经验后可从事一些督导和社会工作行政的工作。 (3)假若一门专业具有本身特定利益的话,行内人士组织起来维护本身利益,肯定会较为见效。当然,讲求助人以达到社会福祉的社工专业,强调义务会更易被人接受。无论如何,能够有一社工专业团体存在,必能为社工专业在社会上争取更佳的发言权和地位,也能对有损专业形象和利益的现象做出澄淸和采取改善措施。 (4)有关专业认可制裁的问题,不少学者认为专业认可最好由行内自行组成有资格的专业团体去鉴定,能够被团体认可自然是一份光荣,也可看成是一份奬偿。至于制裁方面,乃对团体内或行内有损专业形象的不良行为做出批判或采取制止的行动,如予以指责、警告或开除会席等。无论是鉴别资格或施以制裁,均需有一定的指引或标准,如学历认可,专业资格评核和专业伦理守则等。 (5)92年底,澳门社工学院第一届延续课程的学生曾作过一次"社工学生投身社会工作行业意向"的问卷调查,有超过九成的受访者认定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比对其它一些行业/专业如管理人员、秘书、中学敎师和记者,他们认为社工的社会地位会较高。这结果可能存在社工本位主义的偏差,但也显示他们对自身科系或专业的认同。 自我认同具积极的推动力量,有助于促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地位。 (6)上述各项无论是壮大人手、提高人力质素、团结起来,制定专业守则,保障服务质素、建立和巩固自我专业形象等,均不离社会及服务对象需要的满足,社工们应有所表现,争取社会人士认同。目前,澳门社工形象在社会人士印象中还不差,在人手增加、人员质素提高下,应扩阔和深化影响范围,为社会福祉做出贡献。 (7)来自不同学术背境的社工,应互相尊重、合作、支持,朝同一社会目标而努力。 (二)发展步伐 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步伐、总离不开过去和现时的经验与状况,就澳门社工专业的发展,我会将它划分成以下几个时期: (1)酝酿期:在77年以前,尚未有当地的社会工作教育机构设立,但一个机构的成立是会考虑社会需要的。七七年以前,社会工作在世界各地已有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按区志强对澳门社会福利发展时期划分方法,由1950至80年、政府的社会福利部门多番改革,而天主敎会积极投入服务,这些条件催促社会工作在这个资本主义社会里诞生。事实上,当时已有个别在外地接受社工敎育者在当地从事社会服务。 (2)形成期:澳门社工学院的成立可说是澳门社会工作建立的里程碑,虽然它祇是两年制的证书课程,但正如其它社会的经验,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一般都由浅而深。在80年代中,社工学院训练出来的社工,占了澳门社工总数中的八成,他们在"形成期"所付出过的努力是不容抹煞的。形成期中有澳门社工协会的成立,集合社工人员的力量,在工余时间继续推动澳门社工专业,也扮演着一重要的角色。 (3)发展期:这个发展期相当明显,当中包括几件事: a)多间高等院校相继设立更高程度的社工训练课程。93年澳门大学设立了社会暨社会工作学士课程,后来此课程演变成社会工作系。同年理工学院设立三年制的社工课程,而92年澳门社工学院增加高级专业学位补修课程,让该院校过去完成了两年培训的毕业生进修。 b)对专业地位的争取表现积极。如任职于政府部门的助理社工多次争取较佳职位的行动;社工协会基本法关注小组多番向外介绍社工专业;社协向政府建议设立社工特别职程;社协关注事业公共社团法的提出等。 c)一些确立社工专业的工作。如社工协会硏究制定当地的社工专业守则;有社工提出每年的"社工日"。 凡此种种,可见90年代初澳门的社会工作发展相当迅速且明显,故可将之介定为发展期。又由于发展期各种有利因素同时出现,发展期是否可相应缩短而提早出现成熟期呢?成熟期正是正式确立社会工作为一门专业的时机。 (4)成熟期:在此谈成熟期,实质为对未来的设想,似是空中楼阁,但历史发展是连续无间的,若时机成熟,成熟期就可能在九九年前出现。以下是一些有利的条件: a)94年开始,高级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的社工将多于文凭和证书者,而且比例上会持续扩大。 b)94年为社工协会成立十周年,理应检讨过去发展状况,制订配合专业发展的未来计划。 c)澳门社工专业守则可望在九十年代中期诞生。 d)政府虽不十分重视社工专业,但倾向承认此专业,如立法会间选中的界别划分。 e)社工对自身的专业认同强,对推动社工事业发展有助力。 f)社会服务界人士,不论是否有社工训练者,均认同社工专业的重要,这是社会认同的一部份。 上述各条件均有利于社工专业发展成长,是否能成熟到确立为一门公认的专业,笔者认为有几点同样是重要的:其一是社工界的团结合力,其二是专业培训必须持续和提升,其三是争取更大的社会认同。 七、结语 进入九十年代,社会工作发展有明显的进步,本硏究算是适时提出,也配合"基本法"的正式颁布。文中检视了后过期前的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然后展望后过渡期社会工作发展成为专业的可能性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步伐。 笔者相信澳门社会工作已进入发展期,由于多项有利因素同时出现,故发展期可相应缩短而进入成熟期。笔者又认为成熟期可以在九九年前出现,并有条件将社会工作确立成为一门专业,在专业内可以某程度的学历作基准。 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中,各项要件均需进一步推展,如社工人数、服务的质与量之加强,自我形象的认同,发展一强大的专业团体,制定当地的社工专业守则,争取更大的社会认同等。无论如何,就是已确立成为一门专业,也应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巧,提升专业水平,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注释: ①廖荣利《社会工作学》,P.5,1985年. ②卢谋华《中国社会工作》,P.319,第319页。 ③周柏均《美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现实与幻象》 ④莫汉辉《专业主义与社会工作本质上的矛盾》1987. ⑤区志强《略论澳门社会福利之发展》,《澳门硏究》创刊号,P.671988 ⑥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澳门社会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会员通讯》,1991. ⑦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已于1995年初成立了一"专业守则工作小组",展开有关咨询、草拟等工作。 ⑧同注③。 ⑨朱亮基《社会福利专业人员注册制度成立的历史和它的政治因素》,《香港社联季刊》,1990. ⑩罗致光《社工注册新发展》,《香港社联季刊》,第113期,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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