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司法局获悉,芜湖市去年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登记在册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目前有692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有着明确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芜湖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芜湖市去年初在南陵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推行。记者了解到,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芜湖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建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为此,芜湖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其中,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财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门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