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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建议完善制度 宁夏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法可依

2007-08-27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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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今年10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夏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纳入依法行政轨道。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的相关建议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将社会保障问题列为八届三十次常委会议中心议题。宁夏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承担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任务,农村低保是此项调研的重点之一。调研组了解到,自200711日起,宁夏全面实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3万人,占应救助人口的86%,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村民未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难以维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此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着法规建设滞后、救助力量薄弱等问题。为此,宁夏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区政协八届三十次常委会作大会发言时建议: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法制建设,依法开展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解决救助乏力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序长效救助帮扶机制,提高对县()低保专项资金的补助比例,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的数量范围,扩大覆盖面,按标施保等。

  建议得到与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郑小明的积极回应。郑小明在会上表示,自治区政府将认真吸纳政协建议,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下一步将继续抓好包括完善低保制度和救助政策在内的方面工作。

此次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自治区政府落实政协建议的具体措施之一。《办法》主要确定了以下措施:明确了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和低保待遇的形式;详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评议、审核和审批低保待遇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程序,并就将低保对象的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按比例分级负担,自治区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的办法,原则规定了低保资金的保障措施,并对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的保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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