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称,今年我市新增6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并将于9月一日前实施。
2005年,我省出台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包括我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在内的全省16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到2008年,全省将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今年,我省新增29个试点县(市、区),我市共有洛江区、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等6个县(市、区)成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
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现阶段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三类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院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办法还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款等渠道筹集。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