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专家魏梦欣在研讨会上致辞
今日上午,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的法学专家,和我市及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聚一堂,深入研讨了如何使社会调查制度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种种弊端,专家们提出要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应由独立的社工团队进行,并给予调查员在法庭中的诉讼地位。
引入独立的专职调查员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了解,从而为法官、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全面参考。
目前,我国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但公、检、法三部门往往各自为战,造成工作中无谓的重复。有专家提出,调查工作应统一由独立的主体进行。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资质可以保障社会调查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监督考察,因而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成立专业的社工团队具体实施。
立案侦查阶段便介入调查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现社会调查虽然已经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安部、最高检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工作在法院得到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公安、检察部门。有专家指出,在侦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往往不作调查,或者调查流于形式。
他建议,社会调查应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并给予调查员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让其充当“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角色,以帮助法官对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处理的事实进行认定,弥补法官对专门问题认知能力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