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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不得少于10人

2007-07-1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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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1日电(记者 潘跃)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民政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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