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民发〔2005〕48号
转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
“全国社区服务示范社区”和“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全国社区服务示范社区”、“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并对照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后按程序申报,使此项活动在我市得到广泛的开展,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
请各区民政局对照评估参考标准,自行组织评审,并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中国社区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全国社区服务示范社区”和“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并附电子文档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联系人:刘子岩
联系电话:6885393
联系地址:市民政局社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市民政局211办公室)
电子信箱地址:liuziyanmaomao.student@sina.com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全国社区服务示范社区”、“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2、《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3、《“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全国社区服务示范社区”和“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申报表》
二○○五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