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中的四个幸运
夏吟兰把自己所取得的成绩归结为四幸:
其一,生长在书香门第。父母的言传身教,让她从小喜爱读书,而且练就了要强的个性。尽管小学二年级就经历了“文革”,但她从未放弃过读书的念头。
1979年,已经进厂工作的夏吟兰参加了高考,虽然没有如愿考上北大新闻系,但是懵懂中步入政法大学,并选择了法律系,是她归纳的第二幸。由此,她步入法律的殿堂。
在夏吟兰的求学路上,遇到两位大师级导师――
学生用“新潮”评价夏吟兰的授课方式。在她课上,不必受书本的局限、定式思维,她会从不同角度启发学生分析案例,大胆质疑现有法律的合理性。
婚姻和家庭的幸福,是夏吟兰的第四个幸运。丈夫是她的同班同学,理解她对事业的追求和对家庭的难以兼顾。丈夫喜欢运动,而夏吟兰好静,但有一点他们是共同的,就是对事业的热爱。这份理解和包容,正是一直研究婚姻家庭的夏吟兰对幸福婚姻的概括。
对“家暴”问题的关注,没有最晚,只怕更晚
“2001年做调研时,我问过一些警察:如果在街上看到两个人正在打架,会不会管?警察肯定地回答,当然管。我又追问,当这两个人表明是夫妻时,你还会管吗?绝大多数警察这时都会说,那我转头就走。”清官难断家务事,也不爱管家务事。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当时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家庭纠纷层面上,没有意识到那是违法行为。得知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时,较早从事我国反家暴研究的夏吟兰举双手赞成,“警方介入‘家暴’,绝对是一大进步。”
今年7月下旬,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等九部委表示,拟共同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夏吟兰也参与了那次论证研讨。
“学者们讨论更多的,是以什么形式推出,我个人倾向于法规,毕竟以法规形式出台,实施起来更有力度。现在看来,以意见出台的可能性更大,这或许是最快的出台方式。”
不管怎样,至少给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特别是警方介入“家暴”提供了依据。警方介入,不仅可以及时制止“家暴”,而且有利于帮助受害人收集“家暴”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观念上的转变。在夏吟兰看来,对“家暴”问题的关注,没有最晚,只怕更晚。
从1994年接触“家暴”概念至今,夏吟兰感受最深的是,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如果到农村走走,问当地是否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基本都摇头,但要问有没有丈夫打老婆的事儿,还会被笑话少见多怪。”
目睹了许许多多“家暴”受害者的悲惨境遇,夏吟兰与同行一直在研究论证,希望能从法律层面破除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社会问题。终于在2001年,“禁止家庭暴力”几个字,首次写入修改后的婚姻法。
对学者而言,这是对其学术研究的最大肯定。夏吟兰没有停步,多年的研究让她认识到:解决“家暴”问题,必须多机构合作,而不仅仅是某个机构的职责。
她参与领导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就是要广泛团结全国各地从事反家暴研究和行动的个人与组织,提高公众社会性别敏感度和反家暴意识,推进家庭暴力干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建立。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是她们不懈努力的目标。
目前,这一设想正在逐渐变为现实,辽宁、山东、浙江等全国20多个省市地方,已先后出台反家暴地方条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家暴”不再是家事、私事。
“下一步,还要继续呼吁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反家暴法。学者们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家暴’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与家庭有关,却又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制定专门法规的意义正在于此。”
在讲述参与过的反家暴学术研究时,夏吟兰极少提到自己,只是很客观地说“这是很多专家学者的共识”。
期待下一次婚姻法的修订
虽值暑假,夏吟兰却忙得不亦乐乎。两个月时间内,她完成了近30万字的学术专著《离婚自由与限制论》的最后修订。
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的她,还要在假期里见缝插针地操持新建留学生楼的家具配备,从书架到护眼灯,她坚持实用与实惠原则,亲自把关。
作为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领导小组专家起草组组长,由她牵头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调研工作,也在假期里紧锣密鼓地展开了。
在夏吟兰的工作日程中,“调研”绝对是主旋律,始终贯穿于她的学术研究。在她看来,无论从调研提纲的起草、补充,还是亲历试调查、对调研员进行培训等细节,都是了解事实真相、接近事物本质的过程,非常有意义。
2003年,婚姻法修订不久,夏吟兰设计并参与了婚姻法执行状况调研,目的是论证“离婚救济”等新修订的内容。
然而,调研结果出乎她的意料。在调阅大量案卷后,竟没有发现一例申请“家务劳动补偿”成功的案件。
“设计离婚救济的初衷,就是希望这些制度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但实践证明,这项制度设计得并不是很合理。”
“比如家务劳动补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为由,获得相应补偿。但恰恰是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限制了这个救济渠道。”(编者注: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在对厦门、哈尔滨等地所做的调研结果同样表明,实施情况都不理想。“厦门实行婚前约定财产的夫妻仅有3%至5%,绝大多数家庭根本不知道,离婚时还可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考虑家务劳动的因素,分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就可以多分一些,操作起来应该更简便易行。
不过,这还只是理论推演,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大量实证研究。作为学者,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夏吟兰正在积极准备,期待着下一次婚姻法的修订。
通过这次调研,夏吟兰更坚定了实证研究的必要性,“婚姻立法即便已经考虑得很周密了,难免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如果不广泛调研,很难发现问题在哪儿,立法初衷也将难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