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评选全国百岁健康老人候选人的通知 “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社会工作在行动”主题征文 中国社工协会支援灾区热线开通 关于“走进东江源”活动严重违纪公告 中国社工协会捐款公示
您所在位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协会工作>婚姻家庭

“试离婚”只宜倡导不应立制

2007-09-04  来源:新华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些夫妻因为一时赌气愤而离婚,但一段时间后,他们常常会为自己的不冷静行为而后悔。有人统计,在中国的离婚夫妻中,有十分之一的人选择了复婚。为此,广东省妇联近日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建议我国实行“试离婚”制度。

背景新闻

    面对濒临破裂的婚姻,是干脆了断,还是忍气吞声?广东省妇联近日发布了《“十五”广东妇女发展报告》,其中有观点认为,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建议实行“别居”制度,即“试离婚”。

    此观点的提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广东家庭期刊集团编审郑晨认为,“别居”制是“缓冲带”,让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离婚前,分开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离婚。中国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夫妻又复婚了,说明“别居”制度有合理价值。

    而婚姻问题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则认为,“别居”制度洋为中用不可行,与其在婚姻结束时进行挽救,不如在婚姻开始时进行指导,婚姻指导学校的设立将更有效。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无疑都是好的,都是为了维系婚姻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稳定与平衡。

    为了维系婚姻关系,人类几乎穷尽了所有能想到的手段:道德、舆论、制度、法律……但都收效甚微。有人调侃说,如果说性别是大自然的一个最奇妙的发明,那么婚姻就是人类最笨拙的发明,自从人类发明了婚姻这台机器,它就老是出毛病,使人们为调试它、修理它伤透了脑筋。

    一对夫妻离婚了,原因很简单――妻子埋怨丈夫总是把家中那个带豁的碗给自己用。这种离婚理由不能不说是对那些苦思冥想制定“离婚法定理由”专家学者的解嘲。离婚需要理由吗?古罗马一位先生离婚了,朋友责问他:“你太太不贞吗?不漂亮吗?不多育吗?”他指着自己的鞋子回答道:“你们谁也说不上它什么地方夹我的脚。”婚姻是感性的,而制度是理性的,如果用理性的制度去维系感性的婚姻,也许根本就是一把与锁不相匹配的钥匙。

相关链接:

法院尝试实行“冬眠离婚”

    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从2005年5月开始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制度。

    该法院张西敏法官说,采用“冬眠离婚”是在不违背《婚姻法》和《诉讼法》的大前提下,调节婚姻案件的一种方式,它扩大了“冷处理”的外延。

   “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适合‘冬眠离婚’,采用‘冬眠离婚’的案件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实行‘冬眠离婚’,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是自愿的。其次是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情况,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在冲动下提出离婚的。”张西敏说。

    张西敏解释,根据相关法律“冬眠离婚”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在“冬眠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存在。如在此期间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一个现实是,自实施以来,有10对欲离婚的夫妻尝试了“冬眠离婚”,其中有9对已经和好。

    观点一

    婚姻是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为什么法律与制度难以在维系婚姻关系中发挥效用呢?这与婚姻的性质有关。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经验的产物,它起始于国家创立之前,在国家立法机关尚没有把婚姻制度白纸黑字写入法律的时候,它已经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了。同时,婚姻也有社会属性,婚姻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产生之前是以习俗禁忌和伦理道德相传承,在法律产生之后,婚姻关系被国家法律所规制。

    从社会性角度来分析,婚姻是一种契约,我们可以用法律和制度作出约束,使这种契约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比如法律规定了缔结婚姻主体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结婚年龄要求和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律还从社会平衡与便于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实行婚姻登记等。但婚姻契约与一般契约不同,婚姻契约是一种伦理性极强的契约,我们虽然可以对婚姻附加一些外部条件,但这些条件对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来说,作用就捉襟见肘了。

    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到底是什么,爱情?亲情?缘分?谁也说不清。有人从相面学的角度认为夫妻能否长久在于有无“夫妻相”,有人则从医学角度说夫妻能否和谐源于身体激素,甚至还有声询台称输入夫妻的名字就可以判定“缘分指数”。这些有些不无道理,有些则是无稽之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夫妻关系是否和谐,不是靠制度而是靠感觉,夫妻关系能否维系,不是靠法律而是靠相处,因此,法律与制度才会在维系婚姻关系中失效。说到底,婚姻是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对婚姻自由加以干涉,是现代婚姻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婚姻关系中有些行为法律介入并无益处。而在有些情况下,则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比如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应当完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道德教育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自律与他律并重,才能建立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

    观点二

   “试离婚”利大于弊

    郭晓菊(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围城效应”在现代一些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出现了所谓的“闪婚”现象,相识数天就急急忙忙进入了婚姻的殿堂,另一方面离婚率却一路攀升,还出现了所谓的“闪离”,结婚月余便劳燕分飞。有专家把这种现象归结为现代人对婚姻过于轻率,建议在婚姻大门前后均设立一个“缓冲区”。对于急于走进“围城”的人来说,用“试婚”来预先体验“婚后生活”状况,如果不合适也好及早收场,而对急于逃出“围城”的人,也先“试离婚”一把,检验一下到底能不能离开对方。

    “试婚”弊大于利。试婚并不能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这已经成为婚姻家庭研究人员的共识。试婚的盛行几乎是与离婚率上升并行的,由试婚后“转正”成的婚姻关系具有更高的离婚风险。

    但“试离婚”则利大于弊。“试离婚”在国外称为“别居”,又称分居或分食分床制,既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然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别居”制度源于宗教教规,是禁止离婚的产物。现行各国的“别居”制度与教会法的“别居”制度已迥然不同,成为与离婚制度并存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爱情观、婚姻观呈多元化的特点。反映在离婚问题上,离婚率与离婚绝对数双双增加。但这中间有些婚姻并非彻底死亡,有些只是一时冲动,“试离婚”可以给夫妻双方提供时间去深思熟虑。

    其次,“试离婚”还有利于兼顾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利益。让夫妻双方都有时间进行反思,自行化解婚姻中的矛盾与冲突,避免冲动离婚和离婚后又追悔莫及。对子女而言,也可以使子女在相对完整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即便“试离婚”转化成真正的离婚,子女也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

    此外,“试离婚”还可以减少家庭暴力给夫妻一方带来的危害。夫妻双方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互不干涉地生活,可以适当减少摩擦与冲突。新浪网曾对“试离婚”做了一个社会调查,其中认为“不论结果如何,多了一个缓冲时期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占了绝对多数。由此可以看出,“试离婚”也是合乎民意的。

    观点三

   “试离婚”不应建立制度

    在此之前,也有不少法律人士撰文呼吁建立“试离婚”制度。对如何建立“试离婚”制度,参照国外的一些立法规定,法律人士提出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分居”制度,也就是由夫妻双方自愿依法通过订立正式分居协议而分居。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只要协议不违反分居的基本特征,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可以自由决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另有法律人士提议,认为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及公民法律意识不高,执业律师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协议的失控与违法,不宜设立协议分居,而应设立“司法分居”制度,也就是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裁定或判决双方分居。

    既然“试离婚”有好处,又顺应民意,那么,到底需不需要通过法律确立“试离婚”制度呢?

    我认为大可不必。因为如果采用“协议分居”的话,不需要专门制定制度,而且事实上这种“试离婚”的路子也已经被一些“问题夫妻”摸索到了。据《信息时报》记者调查,前几年在广州、哈尔滨“试离婚”已经成为了不少夫妻解决婚姻问题的新趋势。“家丑不可外扬”。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离婚是一个家庭的丑事,并不希望外界介入,外界的介入有时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家庭矛盾,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

    此外,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过多,当然,这种限制性规定有利于让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也有利于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但这也大大提高了离婚成本。如果采用“司法分居”制度的话,则等于为婚姻“围城”又增加了一道法律之墙。当一桩婚姻的温度真正到了“零度”底线的时候,婚姻带给双方的不是两情相悦,而是痛苦与折磨,如果法律将这些怨偶囿于“围城”,无疑是对人性的一种摧残。

    离婚率的提高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身心健康,也关乎社会稳定。离婚当然对社会不利,但中国有句谚语叫“只有结不成的亲,没有离不了的婚”,靠增加法律与制度障碍去降低离婚率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因此,对于“试离婚”,我的观点是:只宜倡导,不应立制。我们为“问题夫妻”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路,走与不走,应该让他们自己选择。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TRS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2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