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介机构管理不能松
前阵子我去拜访一位老朋友。聊天时他告诉我说,最近想通过婚介机构帮他年满三十的儿子找个对象,而且特意去过几家婚介所。我当时听了很诧异,但马上又觉得此乃人之常情,老人们总希望儿女早点成家。
随后,他感慨上海婚介机构当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婚介所墙上根本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规范;服务价格不是明码标价,而是随便讲讲,甚至在同一机构的不同工作人员,针对相同服务开出的价钱居然也不同。还有的婚介所声称,如果不要发票或不签服务合同的话,价钱还可以再商量……
依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办非经营性婚介机构的,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介服务活动。举办经营性婚介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介服务活动。对逾期未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从事婚介服务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30000元的罚款。这就是说,无论婚介机构是否属于赢利性质,都应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挂牌开张。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婚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此外,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曾制定过婚介行业的《服务公约》《员工守则》《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收费指导价》等五项规定作为行业规范,要求其会员单位自行制作上述三项规定后在明显位置上墙公开。也就是说,各种婚介服务理当明码标价,醒目公示,不能“因人因时而异”。
我想,当前婚介机构之所以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婚介服务有一定的需求量,而开设的门槛又较低,都觉得这个行当赚钱也不难,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审核婚介机构的资格,取缔违法违规经营者,切实推动婚介服务的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读者 沈劲
婚介服务也要注重公益性
自从婚介服务机构成为许多希望找到自己“另一半”的未婚男女之间的一座鹊桥后,为其中的商机所吸引,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婚介所也纷纷开张,近年来,婚介行业发展很快,但运作秩序有点乱,我觉得,要使婚介市场健康成长,有关部门是否更加注重突出婚介机构性质的公益性,来对其进行培育、引导、监管,不断完善婚介机构及整个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游戏规则。
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婚介所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服务帮助征婚者相识、相知、相爱,进而步入婚姻组成家庭,它具有居间介绍的一般特点,但它的行为结果又并不仅限于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介所的行为同时还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内在联系要求婚介所应该将秉承公益的使命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从婚介所的性质看,它既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而对有关部门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目前婚介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广告内容不健康、“婚托”频现、收费不规范、后续服务敷衍塞责等,较多地发生在进行了企业登记的婚介所及无证经营的婚介所身上,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民政、社团管理、工商、婚介管理协会加强管理、协调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在推进婚介行业强化公益意识方面有更多作为。婚介所是个特殊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服务态度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影响;婚姻介绍行业是否规范服务、依法经营,全社会都比较关注。社会的和谐必须是建筑在“利益沟通”的基础上,构建婚介市场的和谐也离不开利益的沟通与共享,目的在于保证公共利益(即大多数征婚者)与婚介机构利益的“双赢”。
在我的印象中,本市一些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办的婚介机构运作比较规范、成功率也高,有关部门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支持扶持,使它们在运作、经营的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并以良好的自律和诚信为整个行业树立一根标杆,促进整个婚介行业的有序发展。
读者 金浩敏
能否开设投诉举报热线
如今的婚介市场上,有些婚介所一心想在多赚钱上走捷径,导致婚介行业“婚托”现象不少。一位在婚介所工作的朋友曾私底下跟我说过,她所在的婚介所内,“婚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少了他们,婚介所就难以经营。“婚托”就如同一个个临时演员,将一些征婚者骗进门,自愿掏出“见面费”“介绍费”后,接触了一两次后便挥手“拜拜”了,往往令心怀诚意的征婚者既付出了钱财,还白白耗费了精力与情感。
“婚托”的出现,不仅直接损害了婚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玷污了婚介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婚托”的背后,一方面是因为婚介所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婚介行业管理还不规范、不到位。
就此我认为,婚介行业应倡导合法、诚信经营。要减少和杜绝“婚托”现象,除了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约束整个婚介行业外,是否可设立婚介服务的举报热线,一旦婚介消费者明显感觉上当受骗的话,可通过热线投诉反映,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这条热线也应受理诸如无证经营、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投诉,以便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调查处置。
读者 郑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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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机构管理有章可循
★举办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举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备案。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发现征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市民政局与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媒体未向市民政局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
(二)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
(三)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四)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五)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