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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待遇问题

2007-01-04  来源:Z--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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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近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士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内容。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等四部委下发了此项通知。
  《通知》对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问题进行了规定。《通知》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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