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笔者随“上海社工灾区援助团专家先遣队”进入四川绵阳安县等地的安置点进行了社会工作介入的评估。之后,又带队进入都江堰市某板房安置点开展社会工作介入工作。通过实地观察、与安置点受灾群众的沟通交流,以及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略有心得。
一、安置社区
尽管研究者们对灾难过程的研究有不同的看法,各有自己的阶段分类,但概括起来灾难过程无非包括预防、灾难及灾后重建几个阶段。灾难发生又有抢救、安置等阶段。笔者第一次进入灾区的时问正好处在由抢救向安置阶段转换的时期,此时,第一批进入灾区开展抢救工作的援助者开始撤离。进行安置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队伍开始进入。而第二次进入灾区的时间则正好是安置时期,对安置过程及其面临的问题也有所思考。
安置工作大体有两大类。一是应急型安置;二是过渡型安置。研究认为灾难都具有突发的特点.特别是地震灾难往往具有难以预测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地震发生后形成了大量逃灾的人群,应对这种现象,形成了应急型安置点。应急型安置点大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安置规模大小不一。大的达到了数万人,小的仅几百人。如绵阳九洲体育馆的安置规模达到了三万人左右.南河体育馆安置受灾群众近两万人,而在安县的某安置点,安置受灾群众仅八百人。其次,被安置者地域的异质性。被安置的受灾群众来自不同地域,既有城市的.也有农村的。再次,安置点服务质量和数量具有由城市向农村递减的特点。在城市的应急型安置点,在服务内容上,既有为被安置者提供的医疗、心理辅导等各类专业服务,也有电影、电视、读书等娱乐性服务;在服务队伍方面,既有大量志愿者提供服务,也有政府各个部门派出的服务队伍,在一些安置点还成立了学校、党支部等组织。而处于农村地区的某安置点,无论是服务内容,还是服务队伍都相应减少。最后是临时性和非正式性。应急型安置点往往存在的时间不长.管理组织的健全性、规范性等方面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应急型安置点是应对灾难发生后大量受灾群众的出现而设置的,其存在的时间一般都不长,存在的形式也不一定非常正式.往往是利用已有的公共资源建立这样的安置点。随着抢救阶段向安置阶段的转变,一方面,部分受灾群众回到原来的居住地开始重建工作,另一方面,不能回到原来居住地的受灾群众则进入到过渡型安置点居住。应急型安置点逐渐完成其历史使命,被过渡型安置点所取代。过渡型安置点是在住房建设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安置受灾群众的安置点,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与应急型安置点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有很大的差别。首先,过渡型安置点担负了住房建设没有完成期间受灾群众的安置任务,而住房建设往往与城市或乡村的重建规划密切相关,相关研究也表明,住房建设还会与地震前住房建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相关.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这就使过渡型安置社区存在的时间大大延长。初步的估算需要二至三年或更长时间。其次,正因为如此.过渡型安置点的建设具有规划性、规范性、正式性的特点。其所居住受灾人群的来源、规模、居住的安排等都有事先规划。再次,组织健全。在过渡型安置点,一般都会成立与地震前各类政府组织相对应的正式组织。如在某市所建立的全部过渡型安置点中不仅都成立了诸如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医疗等机构,而且还成立了居委会、楼组等组织。最后过渡型安置点所安置的往往是本地因住房被地震破坏无法入住原来居住地的受灾群众.在安排上往往以受灾程度先后入住。
从上面所描述的受灾地区安置情况看,无论是应急型安置点,还是过渡型安置点,都具有了社区的要素。特别是过渡型安置点,不仅存在的时间长,而且所安置的受灾群众在地域、文化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共性。这样的社区,笔者将之称为安置社区。
二、安置社区建设
从四川地震后现有安置地的情况看.我们基本上还是把安置地以“点”的方式来认知,比较强调的是如何满足受灾群众的吃住问题.以及对安置点的管理问题。但在评估和工作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大量中年人或坐或躺在安置点中,呈现出茫然、等待、无目标、无动力等特点。而老年人则大多坐在安置点中,呈现出无以依托和倾诉的特点。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其地震灾难发生后的阶段性特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的关系体系受到损伤后的表现,应当及时地予以建设或重构。但在“点”的认知状态下。这种治疗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在对安置地的认知上,我们应转变观念,由“点”到“区”,形成安置社区建设的思想。
社区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包括社区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社区治理等众多内容。安置社区建设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建设具有同样的内涵,但也存在着重大差别。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地震灾难后重建的各种安排看, 目前对灾后硬件设施的重建及受灾群众心理创伤、哀伤辅导比较重视。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在笔者看来,这也有其不全面性,这种不全面性主要地体现在对受灾群众各类社会关系的忽视上。
灾后重建工作中对人的社会关系重构的忽视直接导源于我们对人的片面认识。传统上,我们一直认为,世界可以区分为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这种世界观上对世界构成的二元划分直接影响了我们对人的认识,形成了人也是由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构成的思想。因此,在现实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面向人的生理和精神的制度性构件.而忽视面向人的社会关系的制度性构件。如,我们有面向人的生理问题的系统的治疗性构件医院等。有面向人的精神问题的系统的治疗性构件精神治疗部门和心理治疗部门等。马克思关于“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成为我们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论断。但这种论断好像只限于理论讨论的层面,在实际影响社会制度构件的建设方面,这一理论的指导作用似乎很弱。
这也许是由于当关于世界观的理论和某一具体思想在影响社会制度的构建时,对现实社会制度影响更深刻的还是世界观的缘故。因此,在现实社会的制度性构件中,我们缺少面向人的社会关系的治疗性社会构件。在现象的层面上,人要生存,首先需要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因此,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先在性、前提性的意义。但在理论上,衣食住行问题的解决只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生存质量的提升、人的发展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和社会支持问题。因此,人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在考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时,我们就必须思考人的社会关系的重构和重建的问题。
从地震的影响看,以人为中心.地震灾难的影响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各类硬件设施的影响。这表现在对住房、基础设施、通信等硬件的破坏上;二是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这表现为灾难对人的心理的创伤、失去亲人的哀伤等方面;三是对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因此。地震灾难不仅凸显出入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凸显了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灾后重建工作在重建各类硬件设施的同时,重构或重建受灾人群的社会关系体系也是现实的需要。地震灾难对人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影响人自身的各种内在关系体系。人本身既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灾难的出现必然使这一系统的要素及其构成方式发生变化,从而使人自身的各种内在关系发生改变。如一个人生理的伤残必然导致其内部各种关系的失衡,从而形成人自身各种关系重构的需要,等等。
其次,影响人与环境的关系。地震不仅改变了自然环境,使人流离失所,迫使人适应新的自然空间,而且还改变了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其原有的文化体系、人际体系被破坏。再次,人的家庭关系受到影响。这不仅表现在有伤残的家庭上,而且还表现在地震灾难后仍然健全的家庭上。已有的不少报道表明。在地震灾难中家庭成员不同的表现影响了健全家庭的关系。如在灾难发生时丈夫没有对妻子实施援救导致妻子要离婚.救灾者家庭对救灾者的理解或责难等。
最后,人的社会关系受到影响。这表现在受灾者的方方面面.可以概括为个体与其他个体的关系、个体与组织的关系、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等。地震灾难带来的人员的伤亡会使个体的关系体系被破坏、进入安置点会使个体的关系体系发生改变,等等,这些个体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个体生存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面对地震灾难人们的不同归因也会带来受灾者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变化。已有一些迹象表明,一些受灾人群的归因已开始由天灾向人祸转变,即受灾者最初把灾难认知为由不可抗拒力量导致转向是人为因素导致,这种转变可能导致受灾群众与社会组织的对立,从而影响受灾群众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这种变化也必然影响受灾群众对社会的认知。从而影响灾后重建工作。
地震灾难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影响具有全面性。完全可以说,在受灾地区人们之间的关系普遍受到影响,即使表面看来没有受到什么影响的人的关系体系,在地震、疫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至于个体内部关系、个体与其他个体的关系、个体与环境的关系、个体与组织的关系、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地震灾难中也将全面发生变化。当然,这种影响的程度各不相同,既有一般性的影响,也有破坏性的影响。就破坏性影响而言,严重者可能会使其社会关系体系全面崩溃。
因此,灾后重建工作实质上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基础设施等硬件的重建;二是心理的重建;三是社会关系的重建。可以在多种场域恢复和重建人的社会关系体系,但安置社区是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一个场域。首先,安置社区所安置的是地震灾难中受灾最严重的人群。其次.在安置社区中被安置者面临全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这种自然和社会环境还可能具有退化的特征。对被安置者而言,进入安置社区并非自愿,而是具有被迫的特质,而安置点作为应对灾难的一种方式,在环境条件、生存条件、生活条件等方面都会比被安置者灾前所生存、生活的条件要差。再次,安置社区被安置者来自不同的区域。尽管在安置过程中安置者会尽可能地按照被安置者原在区域(如居委会等)分类安置,但受众多因素影响,被安置者仍然较多地出现了区域混杂的现象,这种安置的异质性,使被安置者面临陌生的文化、人际系统。最后,在安置社区中大量被安置者既有
可能存在创伤和哀伤,也有可能处于失业的状态,他们面临众多需要社会支持的问题。
由此可见,安置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存在形式,在这样的社区形态中,人们的社会关系相对地震灾难之前发生了很大改变,这种变化可能带来人们不同的行为方式。如果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处理不当,将会给灾后的重建工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也因此,安置社区建设问题成为灾后重建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社会工作是安置社区建设的重要手段
安置社区与一般社区存在的重大区别是被安置者的特殊性。一方面,被安置者都是经历过地震灾难的人,这些受灾群众中既有正常人群,也可能会有受到创伤和哀伤正在恢复的人群。还可能有受到重大创伤和哀伤的人群:另一方面,被安置者具有异质性,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个安置房中一个家庭和其他人员共同安置的现象;再者,退化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也使被安置者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具有了特殊性。这表明,安置社区存在一个复杂的、多样的问题体系,这种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安置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首先要求安置社区建设不能沿用一般的思路。在以往的社区建设中,我们强调的是社区自治,但在安置社区中,社区自治的范畴显然已经不能沿用;另一方面,以往我们强调社区居民生活的自然形态,但在安置社区中。如果纯粹强调被安置者生存和生活的自然状态,可能会导致受创伤和哀伤而正在恢复的人群恢复速度减慢,受到重大创伤和哀伤的人群难以恢复的现象。因此,安置社区建设强调的应是社区干预力度的增强。
同时,由于安置社区被安置者的特殊性,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运用传统的行政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已经难以完成安置社区建设的任务。需要强调专业理念和专业工作方法的介入。目前人们考虑更多的是心理工作的介入,这自然是对的,但同样也是不全面的。就安置社区中的被安置者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正常人群.还有一部分是能够从地震灾难的影响中恢复并正处于恢复过程中的人群,只有少数是有重大创伤的人。这样,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群,需要有不同的专业工作方法。
这为社会工作介入安置社区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助人自助”理念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被安置者重建和恢复以往的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提升他们的能力,挖掘他们的潜力,预防各类社会冲突的发生、累积、和发展,实现受助者的自我发展。
在安置社区建设中.社会工作直接工作方法和间接工作方法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面对不同的受灾群众,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满足他们的需要,而在安置社区被安置者社会关系的重构和重建过程中,社会工作间接工作方法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安置者的组织化重构或重建被安置者的社会关系就应是十分有效的工作方法。
因此,社会关系的重建对受灾群众走出灾难映象,构建互助体系,提升对他们的社会支持力度,改变他们灾后的生存和生活状态,降低地震灾难对受灾群众心理的影响,明确灾后重建的目标,形成受灾群众灾后重建的动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者: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