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英美出现并盛行的协调各慈善机构活动的一类组织。首先出现在英国。当时英国虽有济贫法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贫困问题仍十分突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各类慈善组织纷纷成立,募集捐款,救济贫民。但这些机构间缺乏联系协调,各自为政,造成了工作上的相互冲突和重复浪费。鉴于此,1868年H.索理牧师建议成立一个理事会,以协调政府和各民间慈善组织的活动。1869年伦敦成立了“组织慈善救济与抑止行乞协会,”后易名为“慈善组织协会”。这一组织一方面引入了德国爱尔伯福制对济贫事务的管理方法,使济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采取革新措施;特设了咨询部,供济贫法监护人、各慈善组织及个别的慈善家搜集资料,使同时向许多救济机构求助的“职业乞丐”无法混水摸鱼。随后英国及苏格兰的其他大城市纷纷效仿,也成立了这类组织。1877年美国牧师S.H.哥尔亭在布法罗建立了同样的组织,将贫民划分为“值得救济的贫民”和“不值得救济的贫民”以区别对待,并发展了机构间的合作、社区教育、个别化、适当的救济、行乞的抑制、预防性博爱及个人服务等7个概念。哥尔亭还特别强调不属于任何宗派主义是合作的重要因素。慈善组织协会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对申请救济者派“友善访问员”进行调查甄别,强调“个别化”的做法,直接导致了社会个案工作方法的产生;另一方面促使各救济机构、慈善组织为解决社区问题协同努力的做法,也为社区工作方法奠定了基础。是社会工作现代化与专业化的发端。
(隋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