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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案(Social insurance bill)

20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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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世界历史上较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案有二:一是1883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二是19461M8年英国工党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此外,还有美国 1935年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18831889年,德意志帝国议会相继通过了几项法令,批准了由国家建立健康保险计划(1883)、工伤事故保险计划(1884)和退休金保险计划(1889),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最完备的社会保险立法。在这三项社会保险计划中,都采取国家强制的方式,让雇工、雇主和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按照法令规定,雇主负担保险费的1/312,雇工则负担2/31/3,政府在此基础上酌情给予必要补贴。俾斯麦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开创了运用国家权力将保险方法应用于社会领域的先例,体现了先缴费、后受益,职业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俾斯麦时期社会保险的受益者不是全体公民,也不是最需要救济的贫民,而是所有的雇佣劳动者。所以它具有显著的职业化特征。

19461948年,以艾德礼为首的工党政府完成了国民保险法(1946)、 国民医疗保健法(1846)、国民救助法(1948)等一系列立法,宣布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英国政府习惯把社会保障分成3大类:①交纳国民保险金后享受的国民保险待遇。国民保险法规定,凡受完中等教育(16岁),已经就业,而又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5岁,女60岁)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交纳保险金。参加了保险的人在遭遇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风险时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津贴。同时,国民医疗保健法规定,对全国的医院实行国有化,对全民实行免费医疗。②毋须交费就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儿童津贴、生育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严重残疾者津贴,战争受害者津贴等。③对低收入或无收入者的社会救助,又称补充津贴,视为对社会保险待遇的补充。如低收入家庭补贴、低收入老人的补充养老金、低收入者住房补贴等。英国社会保障开支的1/4由参加国民保险者交纳,1/4由他们的雇主承担,国库则负担另外的1/2。英国社会保险立法使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社会化的保障,一般认为它具有鲜明的全民化的特征。

(王 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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