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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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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3 来源:清流社会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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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中华民国87年7月27日

台(87)内社字第八九七九三一六三号函颁布0

一、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

说明:/

(一) 阐明社会工作者服务案主必须之基本态度-爱心、耐心、与基础方法-专业知识、技能。

(二) 案主为社会工作学理上对「服务对象」的通称,系指一目标系统,其范围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组织、社区或社会体系及其周遭相关之人。爰于本守则中使用「案主」一词,通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

二、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

说明: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保持中立,不歧视、无偏见,一视同仁提供服务

(二)为避免文字冗长列举之可能缺漏,爰于列举基本项目后,再用「等」字,涵括其它未列举而可能发生之歧视、偏见、如贫富、政治立场等。

三、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

说明: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对案主的资料、案情要保密并尊重案主个人的隐私权。

(二)「专业关系」是为完成社会工作目标,基于公益、客观、自我了解而建立;用以区别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

(三)「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的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良好关系,其形成的基础在:

?是为社会工作所计画改变之目标体系而建立。

?不得以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利益为前提。

?必须基于社会工作者的客观与自我了解,跳脱个人问题与情绪需求。

四、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

说明: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

与选择。

(二)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主权,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

五、应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说明: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应以协助案主达到最佳福利状

态为目标。

(二)社会工作者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一个人均有动机与权利更追求满意的生活。

六、绝不与案主产生非专业的关系,不图谋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请

托。

说明:

阐明社会工作者应信守专业关系的分际,绝不与案主发展专业关系之外的人际关系、绝不利用专业关系图谋私人利益、绝不为私人情事有所索求于案主。

七、应以尊重、礼貌、诚恳的态度对待同仁。1 H. k8 e8 x0 i2 说明: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同仁的基本态度-尊重、礼貌与诚恳;社会

工作者应以敬重、礼貌、公正与信心对待同仁。

八、应信任同仁的合作,维护同仁的权益。4 r' ~  S' f# i6

说明: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同仁的基本态度-合作的价值观;社会工作者

应与同仁为促进专业而合作,并彼此信任对方,有所作为应考虑对方之利益、特性与名誉。

九、应在必要时协助同仁服务其案主。

说明:

阐明社会工作者对待同仁的基本态度-代理制度的建立;社会工

作者在必要时应协助同仁照顾其案主。.

十、应以诚恳态度与其它专业人员沟通协调,共同致力于服务工

作。

说明:

阐明社会工作对待其它专业人员的态度-和睦相处、协调沟通;

社会工作者为案主的需要,应随时与其它专业人员协调联系,共同合作,并一如同仁般对待。

十一、应信守服务机构的规则,履行机构赋予的权责。

说明:

(一)阐明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信约:社会工作者应遵守服务机构

的规定,并谨慎从事,达成服务机构的目标。

(二)社会工作者服务处所具多样性包括机关(构)、团体、事务

所等,惟为精简文字,爰于本守则中以「机构」一词通称之,概应「机构」一词泛指对特定人提供服务之处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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