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锦华
引言
现代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主要是源起于西方社会,并深受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英美两国的教会所主理的慈善与救济事业,更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所以有学者以为,「教会是社会工作之母」 ( Mother of Social Work ),1 这一个称谓清楚的说明了教会在社会工作发展历史上的重要角色和影响。早在社会工作正式出现之前,教会对社会上人的需要,已建立起关怀的机制。教会很早就关心和帮助社会上那些贫穷的人、受压制的人,以及一些社会边缘人(marginal group)。
事实上,在基督教的信仰里,关怀别人的需要是实践信仰生活的一个方法,也是去见证主耶稣对世人的爱。从旧约的出埃及记到新约的启示录,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信仰要求在照顾社会上不幸的人。「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 出22:21-22 ) 这里让我们看到照顾和怜悯孤苦困顿的人,是上帝的心意,也是以色列人的基本职责。所以,在希伯来的传统里,以色列人十分敏感自己对周围有需要的人的照顾与关怀的责任,这也是上帝对他们在信仰生活的要求,正如先知弥迦向以色列人发出的劝谕一样,「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k向你所要的是甚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8)
到新约时,我们可以见到,基督教信仰基本是承传自希伯来的传统,主耶稣的宣告,「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k用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上帝悦纳人的禧年。」 ( 路4:18-19 ) 清楚的让我们了解到基督教实践社会关怀的精神,乃是回应主耶稣对人的爱。故此,雅各书向我们提出在现实上具体实践这种关怀精神的重要,「只是你们要行道,不要单单听道,自己欺哄自己。因为听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对著镜子看自己本来的面目;看见,走后,随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 ( 雅1:22-24 ) 这是基督徒实践信仰的一个中心教训。
而初期教会的信徒所实践的生活模式,对周围有需要的人的照顾,更成为日后教会在发展社会服务时,提供了一个参照的模式。「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 ( 徒2:44-45 ) 初期教会的信徒在互相爱护的原则下,主动分享各人所有,继而将这份爱心向外延伸到他们以外周围的人,正如使徒保罗话,坚固的人愿意担当不坚固人的软弱,要叫邻舍的人喜悦,使他们得到最佳的益处 ( 罗15:1-2 ),这是真正实践主对我们的吩咐(加6:2)。
根据哥拔 (Clearblue)的分析,圣经内有超过四百处的经文是指上帝对贫穷人的关怀,反映出基督教信仰对社会关怀的固有优良传统,这个信仰传统对社会工作发展有不能忽略的影响。本文会探讨基督教信仰如何影响社会工作的发展,包括十七世纪初在英国设立的「济贫法」(Poor Law)。社会工作的缘起
谈到社会工作的缘起,不能不先从英国说起。根据亚法费克 ( Arthur Fink ) 等的记载,早在 1348 年,当时英国发生了一场「黑死病」( Black Death ) ,在一年内,有超过三分一的人口受到感染而死亡,造成了工厂找不到工人开工,迫使一些中产阶层向政府挑战,因而令当时的英王爱德华三世 ( Edward III) 于 1349年制定了「劳工法」(Statute of Laborers),规定了那些健全的工人要接受所分配的工作,又禁止他们离开所属的「牧区」(parish),及禁止向那些健全的乞丐提供救济。这条法令的建立,成为日后制定济贫法的参照基础。
济贫法(Poor Law)
在 1531 年,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颁布一条新法例,处理社会经济不景的问题。法例规定市长及太平绅士帮助贫穷老人及接受救济的人,并授权他们禁止那些健全的失业者行乞;同时,将那些健全的乞丐鞭打和遣送回原居地,及为他们安排工作。到 1536 年,政府修订了 1531 年的法例,新法例指示当地政府及教会,将那些在星期日所收到的捐赠和奉献用作帮助贫困病患者。这条法例被认为是日后济贫法的缘起。
针对当时救助贫民的需要,政府为要负起这个社会责任,英国曾先后于 1563 年、 1572 年及 1576 年颁布了几条处理救助贫民的法例,包括强制流氓去工作,为失业人士提供工作机会等。到了 1597 年和 1601 年,英国政府将以往的各种有关贫民救济的法例,加以重整编制成为 「伊莉莎伯法案39条」(Acts of 39 Elizabeth)及「43条」(Acts of 43 Elizabeth),通称为 「伊莉莎伯济贫法」(Elizabeth Poor Law)。
法例的主要规定是提倡地区照顾,通常是指每一个所属的牧区,由一位被委任的监督 (Overseer) 负责在牧区内收集及分派捐款,以供养那些不为亲属供养的贫民。接照济贫法的分类,法例规范了三种受助者(relief recipients):
1. 健全之贫民 (the able-body poor) : 他们会被安排做最基本的工作,若果任何人拒绝工作,会被送入监狱、强迫入「惩教所」 (house of correction) 或「工艺所」(work house),并禁止其他人向他们提供任何经济援助。
2. 无能力工作之贫民 ( the impotent poor) : 这一群无能力工作人士包括老人、盲人、聋哑人、弱能和弱智人士、需要照顾年幼子女的母亲。他们通常会被集中安置在「救济所」( almshouse) 里 。若果他们当中另有居所,而照顾他们的使费又比在所内为低者,他们会被容许为「所外照顾」( outdoor relief ) , 这类人士通常会获分派食物、衣物和燃油的救济品。
3. 失依靠儿童 ( Dependent Children ) :这包括孤儿、弃婴、或因父母 ( 祖父母 ) 无力抚养的孩童等。男孩子会被教授谋生技能,为他们的主人工作直到二十四岁为止;而女孩子则成为家庭佣工,直到二十一岁或结婚为止。
「济贫法」的确立,带来重要的影响。在此法例实施之前,对贫穷人的照顾,主要由所属牧区内的教会负责,透过每星期的奉献,由地区监督或教会领袖,向贫民施援助。及至「济贫法」的出现,将过去救助贫民的责任,由教会转移往政府身上,开始了政府承担公共救济的模范,成为日后英美两国建立公共救助模式的参照。「济贫法」持续运作了三百多年,到了 1934 年才在议会里作了修正,为「新济贫法」( The New Poor Law ),但它仍然影响著欧美各国的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虽然说自「济贫法」的出现,政府已开始承担了社会上救贫的责任,取代了过去由教会所担当的重要责任,但法例仍未完善,加上工业革命的影响,失业与贫民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因而更加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尤其教会人士的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各种类型的救济与慈善组织相继于十八世纪末及十九世纪初成立。
这些各有不同目标的慈善组织,大部份是由教会不同宗派的教友组成,是基于一份宣教的使命,是教会要履行社会关怀工作的一部份责任。这些慈惠组织主要关心饥饿问题、贫民区人士、失业人士、劳工问题、精神病患者、伤残人士、囚犯自新、及孤儿寡妇等社会问题。
在 1814 年,有一位苏格兰牧师,名叫汤玛士贾尔玛 ( Thomas Chalmers),见到济贫法的不足之处,在其格拉斯哥 ( Glasgow ) 的圣约翰牧区 ( St. Johns Parish ) 推出一项济贫活动,成为日后慈善组织的参考。圣约翰牧区是当时格拉斯哥里其中一个最贫穷的地区,贾牧师在牧区内建立起廿五个细小单位,每一个单位由一位教会执事管理。而每一位执事的主要责任是去认识其单位内五十个家庭,并了解他们的需要。首要是建立自助模式,然后是家庭援助,再后是其他人的支援,最后是牧区内富有人家的捐助。执事院 ( Court of Deacon)扮演著一个中央分配 ( clearinghouse) 的角色,将各种不同需要的人士转介到合适的支援系统里,成为日后发展出来的所谓「个案委员会」 ( case committee ) 。而贾牧师所发展出来的「亲善探访者」制度 (friendly visitors),则成为现代英国社会工作者的先驱,可见这个由教会推动的工作,对后来社会工作发展的深远影响。
在 1844 年,乔治威廉 ( George William ) 于伦敦创立男青年会 ( YMCA )。 他在 1841 年前往伦敦圣保罗大教堂附近的一家大布店 ( Hitchcock & Rogers ) 工作,看到当时有大量的青年从农村涌往都市谋生,在长达十多个钟头的工作里,大部份的年轻劳工得不到充分的休息与正常的娱乐生活,加上工商业的竞争激烈及常常加班的劳累,许多人染上了酗酒的恶习,生活放纵与堕落。他感到自己有急迫需要,于是创立YMCA,透过康乐指导,教育灌输、人性温暖来协助贫民。
至于基督教女青年会亦在差不多的时间开始。 1855 年,正藉欧洲工业革命及克理亚米战役的影响,青年女子开始远离家乡到工厂谋生,或随护士南丁格尔到战场服务。当时有位热心的贵妇金耐德夫人 ( Lady Kennard ) 看到当时社会的需要,就创办了一间妇女宿舍,使一些远离家庭的女子得到一个「 家外之家 」。 另一位热心女基督徒罗拔士 ( Miss Emma Rob arts ) 则经常集合妇女们举行研经班、祈祷会。这两会是被认为是 「 女青运动 」 的先河,而到了 1877 年,两会合并成为 「 基督教女青年会 」 (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YWCA)。
在 1864 年,奥太维亚希尔女士 ( Octavia Hill ) 和巴勒特区牧 ( Vicar Barnett ) 分别建立不同的慈善救济方法。14 两人的贡献都在房屋改革方面,而且都是日后成立的 「 伦敦慈善救济会协会 」 ( London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 其中两位创办人。希尔推出了所谓 「 友谊租金收集制」 ( friendly rent collecting ) ,作为改善贫民区的一种房屋。而巴勒特则创建了著名的「 汤恩比馆 」(Toynbee Hall), 成为「贫民睦邻安置所」(settlement house) 工作的典范。巴牧师长期为贫穷人工作,他有感于当时牧区内贫民的苦况,发动其教区 ( White chapel)内的教友及牛津和剑桥两大学的师生,去到贫民区服务当地居民,并尝试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在他们当中,有一位经济学讲师,名叫汤恩比 ( Arnold Toynbee ) ,亲身住在贫民区内,与贫民一同生活,关心居民的需要,为要学习主耶稣的生活模式,并在居民间见证主的爱。后来,他于 1883 年病逝,时年三十一岁。为了纪念汤恩比的牺牲精神,并号召知识青年为贫民服务,以秉承他的遗志,巴勒特牧师乃于1884年在伦敦东区建立一个 「 大学社区睦邻服务中心」( A University Settlement ) , 后取名为「 汤恩比馆」。「 汤恩比模式 」 影响到以后英国的类似睦邻安置计划,两年后 (1886)在美国纽约所成立的 「 睦邻互助会」(Neighborhood Guild),则是参照此模式而建立的。
救世军创办人卜维廉 ( William Booth)原为循道会牧师,他与太太嘉芙莲 ( Catherine )于1865年在东伦敦地区创立了基督教复兴会 ( Christian Revival Association ), 后改称为基督教传道会 ( Christian Mission )。成立该会主要目的是促进基督教信仰、促进教育、救济贫穷人,以及其他对整个社会及人群有益处的慈善工作。救世军的工作扩展很快,不单成为一个宗派,更是一个成长很快的服务团体。除了影响英国外,更影响到美国的义务工作发展。卜维廉的儿子巴灵顿 ( Belington ) 及其太太巫得(Maud),并不同意父亲以军队及穿制服的做法,在1896年于美国创办了「 美国义务工作 」( Volunteers of America),参加者不像入伍救世军要穿上制服,但仍然有很强的军伍纪律组织。「 美国义务工作 」 是一项组织性运动,是主动接触人群,提升他们对上帝的认识,接受从?k而来的服务。巫得后来又创办了「 监狱义工联盟 」( Volunteer Prison League )。到 1950 年代中,「 美国义务工作」已发展到成为全美国其中一个最大的服务提供组织。单在 1989 年,这组织曾向270,283人提供食物、衣物及庇护所服务,并共有540,566人接受过其他服务。
在英国以外的欧洲,还有其他的地方亦有类似的组织。例如德国的爱尔伯福(Leered)于1852年建立起义务工作组织,17 来协助贫民救济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教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著教理教义,照著耶稣的奉献牺牲精神,服务人群。
虽然在英国本土有不少慈善组织的涌现,但是这些慈善组织之间,各自运作,缺乏联系协调,或许有冲突、或许工作上有重叠,形成资源浪费,以及间中出现混乱的情况。有见及此,索理牧师(Rev. Henry Sully)于是在1868年倡议成立一个理事会(board),以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18 1869年,「伦敦慈善救助暨压抑行乞协会」(The Society for Organizing Charitable Relief and Repressing Mendacity)成立,并于年内易名为「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
之后,1877年,水牛城的哥田牧师(Rev. S.H. Garden)参观伦敦慈善组织协会,印象深刻,于是在水牛城建立「水牛城慈善组织协会」(Buffalo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该组织的目标除了「有效救济贫民外,并力求避免救济机关间经费之浪费,相互冲突及工作上之重复现象,并强调对个人或家庭之需要予以『调查』,以保证所提供的经济救助是给予那些『值得救济的贫民』 (worthy poor)---即最有可能成为自立自助、维持自己生活的申请救济者;至于那些『不值得救济的贫民』(unworthy poor),则被强迫在救济院或习艺所内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
综合以上有关慈善组织协会的成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些组织对后来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而在当中我们又发现教会所扮演的角色,十分有影响力和推动性。以对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为例,不少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工作方法,都是源于这些原始的组织协会。成立各地区的「中央登记局」(Central Registration Bureau)、小心保留个案的纪录、尊重服务对象为一个独立个体、为个人定计划,以复康原则来处理问题、分析问题的原由、社会诊断、看重工作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建立等,都是后来社会工作个案的工作手法。
至于奥太维亚希尔与巴勒特两人在贫民区工作的经验,则被认定为是社会工作的「小组工作手法」(social group work),尤其「汤恩比模式」的贫民睦邻安置计划,更影响美国社会同类工作的发展。1889年,美国一位护士获德女士(Lillian Weld)于芝加哥成立「亨利街睦邻安置计划」(Henry Street Settlement),而被认为是美国社会工作前辈的亚当丝女士(Jane Adams)则创办了著名的「侯尔馆」(Hull House),不但对改良芝加哥居民的生活,做出重大贡献外,同时对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有深远的独特影响。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亚当丝女士原毕业于乐福神学院(Rockford Seminary),曾去欧洲旅游几年,寻求生命的方向;后来参加了长老教会,在那里,教会真正能够帮到她到找到人生的焦点,是信仰及人道主义。欧游时,已得闻有关汤恩比馆的事,她回到纽约后就创办了侯尔馆。她可说是美国社会工作的先锋,为了表扬她的贡献,她于1931年获颁授「诺贝尔和平奖」。
从以上讨论到有关社会工作的缘起,看到有关济贫法与慈善组织协会的建立,基督教信仰在当中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建立慈善组织会社方面,几位基督教人士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实在名留史册。贾尔玛牧师、乔治威廉先生、奥太维亚希尔女士、巴勒特牧师、索理牧师、哥田牧师等基督徒的积极推动,对后来社会工作的发展,留下深远的影响。他们委身去服事贫穷人,主要基于从信仰中所领受的使命,以及秉承「施比受更为有福」和「爱人如己,爱你的邻舍」的基督教精神。
基于此,有不少基督徒从事社会工作,除了要履行信仰使命外,更要作具体的生活见证。基督徒相信人是上帝所创造,生命是上帝所赋予,所以人一生来就应是平等的,各人亦各自拥有天赋的尊严。当我们从社会工作发展的轨迹看时,就不难找到基督教教义对其影响的痕迹。
社会工作的哲学理念同样是看重每个人的独立需要(社会、经济、健康、康乐等)、个人的生存权利、个人独特性与尊严等,加拿大社会工作者其守则内陈述了他们的哲学,他们的哲学是建基于人道主义(humanitarian)及平等主义(egalitarian)的信念,相信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及坚信接纳、个人自决、对个人的尊重等的价值观。他们亦相信所有人,无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都有责任去提供资源、机会和服务,为所有人谋求最好的益处。建立一个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及国家的互相尊重,没有歧视的文化。所以,加拿大的社会工作者就是按照这份守则来提供服务,相信其他地区的社会工作者都同样按照类似的哲学理念来服务人群,尤其是亚洲的社会工作,大部份都是受英美两国的社会工作影响。所以,无怪乎毕仁(Z.T. Buttery)所列举的三个社会工作的哲学来源假设,都指出那明显是来自基督教教义。他的三个假设是:
1. 对人的尊重。
2. 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
3. 坚守人有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
总结
从教会关怀工作的推展,对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起著十分重要的影响,是一些发酵的元素。不少基督徒为著信仰的理由,拣选了社会工作为其事奉的理想,例如在上文提到的亚当丝女士,她婉拒了一个海外宣教机构的邀请作宣教士,却选择担任社会服务,成为睦邻安置的先锋社会工作者。27 同样,亦有不少人将教会及社会工作结成一体,例如麦古尔(Maud Reynolds McClure)在美国肯塔基建立睦邻安置计划,并同时于1912年开始在「浸信会女传道同盟训练学院」(Baptist Woman’s Missionary Union Training School)教授社会工作。该学院稍后变成南方浸信会神学院的嘉化教会社会工作学院。28 历史的发展可否成为今天我们教会在参与提供社会服务时的思考基础?我们可否秉承教会在过去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优良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细心去探讨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