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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工作

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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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会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为解决农村的社会问题,增进农民福利而进行的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制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社会救济,建立社会保障,兴办公共福利,普及文化教育,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社会管理,等等。在工业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一些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工作与城市社会工作没有明显的差别。发展中国家则不同,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比重大,经济不发达,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相对重。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阶级对农村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曾做过一些被动的、象征性的救助。中华民国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区,一些社会学家和教育家曾经尝试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开展平民教育,做了不少农村社会工作,对医治农村社会病态有一定的意义。在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村社会工作得到了发展,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战地服务、拥军优属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工作逐步制度化。50年代初期,农村社会工作主要是救济贫民,组织贫民生产自救;救济孤老;收容孤儿、弃婴;收容、改造、安置、遣返散兵游勇和流入城市的游民;救济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这些工作对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起了很大作用。5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工作主要是对农村孤老(孤儿)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或保教);对贫困户进行临时救济或定期生活补贴;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灾民进行救济。80年代以后,农村社会工作又开拓了一些新的领域,主要是对贫困户开展生产扶持活动,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兴办农村福利工厂,安置残疾者和贫困者就业;兴办农村敬老院;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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