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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互助制度 开辟农村救助工作新途径

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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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钢 覃事孝 湖南省石门县民政局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救济工作难度很大,而现行救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许多传统的救济手段沿用至今。尽管近些年来进行了很多的改革,但从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政府的救济还停留在单纯生活救济上,灾民生活救济、五保供养和临时性社会救济仍然是主要手段,救济制度建设仍然是粗放型的,社会力量在农村贫困救助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笔者认为,要提高治贫能力,增强救助效果,必须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必须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1、以帮助贫困群众发展为主,兼顾生活救助。
社会救助体系是使贫困群体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广大农村贫困群众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他们不仅仅要维持生存,更需要发展;不仅仅要解决温饱,更需要摆脱贫困,奔小康。所以,帮扶的内容不应停留在给了多少斤肉,发了多少元钱这种肤浅的层面上,应根据贫困户的生活情况确定,从贫困的根源上着手,就其发展看需要什么,帮助什么。如对贫困人口进行职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对贫困人口帮助劳务输出;通过扶贫企业发展或招商引资办企业扶贫;扶持龙头企业或龙头产业,带动贫困人口从事产业生产,提高收益。社会互助帮扶,要在帮助贫困群众发展上见效,关键是要形成制度,建立保障机制,抓好帮扶责任的落实,确保制度的连续性、长期性。

2、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要为贫困家庭在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特别优厚的惠利条件,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建立社会互助帮扶制度的基础和保障,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救助水平和效果的有力措施,优惠政策应涉及到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政府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具体的优惠措施,形成文件,使之具有约束力。

3、建立规范的社会捐赠制度。
社会捐赠,是广大民众参与扶贫济困的好形式,也是募集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渠道。建立社会互助帮扶制度,必须建立社会捐赠制度和经常性捐赠制度,对捐赠的时机、办法、款物管理使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集中性捐赠,必须有一个重大主题,应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进行。经常性社会捐赠,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社会捐赠网络,在基层社区合理分布捐赠站点,以保证经常性捐赠的正常开展。

4、与农村救济制度结合起来。
把救济与互助相结合,建立新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崭新的意义。在救助范围上,形成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全员覆盖;在救助手段上,形成灾民救济、低保、五保、专项救助四位一体和社会帮扶、优惠政策、社会捐赠三者相结合的综合运用;在救助行为主体上,形成政府齐抓共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在救助资金来源上,形成政府、社会、个人渠道;在救助目的上,走向生存与发展并重。

5、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坚持立足于户、具体到人的原则。
我国扶贫的主要措施是实施扶贫工程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尽管带动了广大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脱贫治富,但对每一个贫困家庭来讲,这种扶贫既不是具体的,也无针对性,建立社会互助制度,救助应面对每个家庭和个人,对每个家庭、每个人员的困难实施有针对性的救助,对贫困群众以户为单元进行各个击破。只有这样,农村救助工作才能贴近现实,才能出效益,见成效。

6、注意从精神上给予扶助。
贫困既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精神上的贫困有两类:一是困难群众由于经常为眼前的生计和以后的出路盘算,生存压力相对较大,经常表现出焦躁、压抑、烦闷、消极等心理特征,严重的还会出现非理性的冲动和反社会的心理,对生活失去信心;二是少数贫困户好吃懒做,长期依赖政府救助生活,认为政府的救助不吃白不吃,为了吃上救济,甘于贫困,安于贫困。针对第一类精神上的贫困,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扶助;一方面,对贫困群众从心理上、精神上给予抚慰,让他们在困难面前坚强起来,对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另一方面,教育广大群众不要歧视受助的贫困人员,让他们感觉到群众的互助不是随便的施舍,而是人们奉献的颗颗爱心,是党委、政府的关怀和体贴,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对待第二类精神贫困人群,主要是教育他们自强自立,让他们明白社会关注的是弱势而不是懒汉,用精神扶助替代物质救助,让他们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真正从精神上和物质上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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