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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处遇的意义

200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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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禄


    社区处遇又谓[非机构式的处遇]。即将犯罪者不纳入监狱等拘禁围墙之内,而让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并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

社区处遇的兴起,主要是对机构处遇的一种反省。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罪犯,及[无受害者的罪犯],犯罪学专家们主张将其改用社区处遇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其成功的适应社会生活。社区处遇的支持者威生阑德认为社区处遇具有以下五项利益:

1、 扩大人道主义处遇措施之运用。

2、 增进受刑人重返正常社会之可能性。

3、 节省国家之公币。

4、 减少监禁处遇对受刑人之不良影响。

5、 促进预防再犯之效果。

西克斯(Sykes)曾指出监禁的意义是[道德的拒绝],这种为社会所扬弃的绝望感,才是受刑人最大的痛苦。而这种痛苦使得受刑人积极的与同辈产生互动。这也正是监禁化产生的原因。而监狱化使矫治功效大打折扣。监狱的生活不但使受刑人丧失自尊与人性尊严,且易于感染恶习。监狱化之后要回归社会,又是一个相当麻烦的再社会化过程。所以,研究结论显示,监禁后再犯比例较高。同性恋、犯罪技巧等后遗症,一直也是痛斥监禁处遇者所后病。基于上述理由,把犯人安置于社区的比例在欧美国家已经逐渐增高。至于社区处遇的主要形态,包括中途家庭、寄养家庭、观护制度、监外就业、假释、保护管束、更生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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