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民间的关系一直是各国社会政策行动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社会政策是政府作为社会中最主要的公共权威组织,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解决社会间题和维护社会公平而采取的福利性行动。但这些福利性行动应该由政府独自承担?还是由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或者应该以民间组织为主来承担?
从历史上看,早在政府大量介人社会事务之前,各种宗教和世俗的民间组织就一直在为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各种福利性的服务。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使民间组织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最终呼唤政府出来担当此重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欧国家中出现了几乎完全由国家负责的“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体制。这套福利体制在满足民众的基本需要、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资本主义体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它也带来了福利制度中的低效率、高耗费和福利依赖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为此,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的福利思潮在各国普遍蔓延,其核心观点之一就是要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上“退位”,让“自发性的”民间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尽管最近30年来各国民间福利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政府的社会开支仍然是社会福利行动最主要的支撑力量,并且在民间组织于社会福利事务方面发挥作用比较大的国家中,其经费中有很大的比例仍然来自政府的资助。因此事实上各个国家的政府仍然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在城镇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合下,在计划经济的制度框架下推行其社会福利计划。当时几乎没有完全纯民间的组织体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和城镇国有企业职能的改变,其社会福利功能迅速弱化,因此政府希望能够曳展民间组织,使其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降低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的负担。但政府在允许和鼓励民间组织介入社会福利事务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民间组织从事社会福利事务所需要的公共资金投人。因此,迄今为止,我国民间组织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仍然相当有限。
在当代社会中,政府应该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承担主要的责任,这是由当代社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当代社会中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的经济组织体系,以及都市化的社区和社会生活方式,使得在过去农业社会和地方社区中曾经有效的民间福利制度在凋动大量福利资源、实施再分配、建立并维系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代表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中发挥主导和中坚的作用。但同时,各国都在积极探寻民间组织广泛参与政府的社会政策体系,与政府合作完成社会福利事务的制度。
在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在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础的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始终发挥最主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具有调动庞大社会福利资源的能力;其次,政府具有实施社会福利行动所需要的宏大而严密社会组织体系;再有,政府具有把握社会福利发展方向,制订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规则以及制订社会福利宏观发展规划,并组织其实施的能力。而这一切都是民间组织所不能取代的。因此,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具有基本的和主要的责任。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在社会福利事务中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它们可以在提供具体的服务方面具有灵活性和高效率的特点,并且可以在政府高度规范化的社会福利体制之外,继续动员社会参与和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在政府主导社会福利事务的基本模式下,应该更多地调动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务。一方面作为政府社会福利计划的参与执行者,另一方面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为政府的社会保障及福利项目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因此,我国社会政策应该在以政府行动为主的基础上,注重调动民间的资源和力量。在社会政策行动中单纯依赖国家而忽略调动民间力量,以及一味强调“国家退位”、社会福利“私有化”或“民间化”都不利于社会政策的发展,而只有根据本国的实际,建立制度化的政府与民间结合方式,才能推动社会政策的健康发展。当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民间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政策行动的制度方式,以及民间组织有效获得资源保障的制度基础。只有解决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的有效合作关系才可能建立和持续发展。(关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