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福利制度,孤儿安置是政府与社会通过专业化的福利机构为失去双亲儿童而进行监护和养育的制度性安排。
2006年4月13日,民政部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该《意见》在理念上体现了两个重要转变,一是孤儿救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不仅要关注儿童的生存权,还要关注儿童的教育、医疗、未来就业等各方面的权益,促进孤儿能够全面健康成长。
《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在保护孤儿权益、构筑救助体系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出现了动员全社会、构筑新模式、多元化发展的良好局面。从总体上看,这一趋势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儿童福利社会化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孤儿安置走社会化福利模式之路,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汲取已有的经验,我国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福利机制,使灾后孤儿健康成长,还需做出多方面努力。
1、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并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从国外和国内发展社会化服务的经验来看,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生产者——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的输送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类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特点,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它一方面与政府密切协作,另一方面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组织与管理。在我国这类组织被称为非营利型民间社团组织。对于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同时还要给予政策扶持,包括收费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待遇、场所及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从业人员无偿技能培训政策等等。另外,应加强监督、规范化管理。包括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行业评估、行业自律、媒体监督、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等完善的管理体系。另外,在公共服务项目财政预算中,应设立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
2、孤儿安置的社会化方式选择。即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与民间组织、个人收养、助养和家庭寄养等方式相结合。其中,对于各种养育方式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与义务,保障儿童权益。依据已有的经验,建议民政部门在灾情未稳定之前,将失去父母的儿童先临时集体收容养育,待灾情稳定之后,由儿童福利院对每一位儿童情况进行详细考察,选择恰当的社会化养育方式。优先选择孤儿亲属收养;其次选择家庭寄养,认养、助养等。对于部分特殊儿童如残障较重者主张由福利机构收容养育。
3、加快社会工作者人才培养。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专门职业。社会工作者专门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工作。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我们可以看到,大批社会工作者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参差不齐,来源多样化,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专业培训。因此,一方面,要通过资格考试,设立社会工作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要加强在职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有一批较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孤儿社会福利事业,将有利于灾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