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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强收赞助该不该

2008-01-03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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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3日,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就在审理过程中,南通儿童福利院又曝出收取“收养赞助费”的丑闻,数名家长反映,他们在领养孩子时分别被强迫交纳了从1.5万元到两万元的“赞助费”。 
     百姓震惊——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是儿童福利院的义务,有人领养孩子,对福利院,对孩子来说都是天大的喜事,怎么能强行收交费用? 
     可是,一位南通市民的诉说,让人们不得不相信这是真的。“前几年,我们夫妻俩到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福利院的领导很热情,但他们提出要我们支付两万元,我以为这是国家的规定,也没多考虑,一口答应下来,我们当时觉得人家把孩子抚养这么大,也不容易,最后我们支付了1.8万元。”不少人收养孩子的经历与之如出一辙,被强收1.5万元、两万元不等的“赞助费”。 
     此时人们宁可相信这只是“偶尔发生的一件事”,却不承想,“儿童福利院强收赞助费”的事已成为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我有个亲戚到现在没孩子,找了福利院好多次,但都因为价钱太高买不起。福利院也太狠了,几千块还可以商量,可最低价是一万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说,“这事发生在南通,我都觉得脸红。儿童福利院是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怎可以创收为目的?福利院的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全社会都在关心他们,儿童福利院这样做,使许多原本想收养他们的人都打消了收养的念头,这对孩子是极不公平的。” 
     “这些费用都是家长自愿交的。”身为南通福利院原院长,在现阶段负责主持福利院工作的贾桂林如是说。 
     可马上就有人来反驳:“哪可能自愿呀!全是他们乱说,要是自愿的话,我亲戚跑了四五次,还是一句话,不交钱不行。天底下有这样的自愿吗?他们就少了在孩子身上挂个价牌,缺德!” 
     “要是我们知道国家政策不允许福利院收赞助费用,我们至少当时不会交那么多钱,我们也不是什么富翁,手头也是很紧的,当天,我就把香烟从黄南京降到红南京了。”(注:两种香烟的零售价分别为20元和11元)说这话的,就是上面那位交了1.8万元的家长。 
     强迫和自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自愿与否,从交钱的数量就可看出。事实上,大家赞助的钱数额都差不多,如是自愿,哪有这样的巧合?出了事不要紧,可怕的是找出种种理由进行狡辩,让人们对社会福利工作者的印象大打折扣。 
     事实上,除了市民之外,部分福利院现任职工及退休职工也向记者反映了院里强收“赞助费”的问题。而南通市民政局的一位领导也对《民主与法制》表示,自愿一说是不成立的,是借口,对这件事他们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人道的。而作家胡子宏认为:作为福利院,责任就是救助孤残儿童和弃婴,如果把这种救助与金钱挂上钩,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污辱。 
     1998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第31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有人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强收赞助费的做法是变相的拐卖,应算是违法行为,法院完全可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文辉就曾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要对福利院的这种做法的属性进行界定,也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就此事展开讨论。 
     社会福利院乱要钱的现象并非个案。一位宜昌作家听到此话题时淡淡一笑:南通还没有宜昌狠。在宜昌市社会福利院领养孤儿,要交两万元,而且美其名曰“捐赠费”,其理由有二:一是支付孤儿每月的生活费;其二,以此来证明收养人有收养的经济实力。 (摘自中国法学会网页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media/shownews.asp?id=236 作者: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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